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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书刊赔偿制度

   根据国家教育部(78)高教字第745号文件关于“要教育师生爱护图书资料,与任意丢失、涂改、损坏、撕剪书页等不良现象作斗争。要实行严格的赔偿、惩罚制度”的精神,为保护国家财产,保证教学、科研的需要,特规定如下:

一、遗失书刊的赔偿:

1、凡遗失书刊,须以版本完全相同的书赔偿,并另交一元图书加工费。

2、赔偿同种书确有困难的,按以下条款处理:

 (1)、遗失1988年以前出版印刷的书刊、赔偿原书价的5——10倍,遗失1989年以后印刷的书刊,赔偿     原书价的2——5倍。
 (2)、一般贵重孤本书、善本书、工具书不外借,如特殊情况须外借的,遗失的孤本书、善本书、工具     书、国外版影印本等贵重书刊,,均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 (3)、遗失多卷书其中一 部分的,赔偿全套书的1——3倍。
 (4)、遗失杂志一本,按全年价赔偿。
 (5)、遗失的书刊,如无书价,由本馆根据版本、页数、使用价值等酌定价格赔偿。
 (6)、遗失本馆向外借回的书刊,按对方规定赔偿。

二、污损书刊的赔偿。

 根据污损程度的不同,按以下规定处理:
  1、如 图书缺页或污损程度严重,影响阅读,按遗失书刊规定赔偿。
  2、污损图书程度轻微,不影响阅读的,每册罚2——5元的修补装订费。
  3、污损贵重孤本书、珍善本书、工具书的,按丢失书刊处理。
  4、读者污损书刊,在未照章赔偿前,暂停其借阅权。
  5、被污损的书刊,经罚款处理后,仍归本馆。

三、其他方面的赔款。

  1、文艺书借期60天,专业书借期60天,不分书库,每人最多可以借4本书,每学期末须还清图书方可离校,逾期不还者:每册书超期一天需交纳0.1元,并暂停其借阅权。
  2、集体借阅书刊,须由经手人负责保管、归还,如有遗失、污损,经手人要承担责任,并按本制度的有关条款赔偿。
  3、如确因教学需要,将图书拆散者,应事先请求校领导批准、本馆领导同意。如不经同意私自拆散、经装订后尚可复原的,赔偿原书价;如污损严重,按遗失书刊赔偿。
  4、各种情况的赔款、逾期费,须在一个月内交纳清楚,对长期拖延不接受处理或抗拒不交赔款的,教职工在工资中扣除,学生则通知其家长交款,并取消其借阅权。
  5、偷窃或故意损坏图书者,按原书价的20倍罚款并通报批评。

 本制度由校图书馆修订,经校领导批准执行,如与原制度有出入者,以本制度为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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